代辦 10年期 中華民國護照
代為申請晶片護照須備要件參考簡表 |
孩童
(未滿14歲) |
一般人民
(年滿1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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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役齡及役齡男子
(16~36歲,未服兵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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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
(19~36歲,已服兵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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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1200元 |
1600元 |
1600元 |
1600元 |
1.戶口名簿正本*1或
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
2.白底彩色大頭照*2
3.需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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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分證正本*1
2.白底彩色大頭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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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分證正本*1
2.白底彩色大頭照*2
3.役男申請短期出境請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 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app/ )申請出國核准後,再行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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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分證正本*1
2.白底彩色大頭照*2
3.改成另附國軍身分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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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滿18歲者須提供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 未滿18歲且父母離異者(已結婚者除外)須提供以下資料:
- 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需註明監護權)
- 7-14歲孩童首次申請護照者請注意須提供以下附有照片之證件之一:
- 未過期護照遺失者需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並持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正本申請補發護照。
- 曾辦理護照者附上效期最近一的一本舊護照。
護照申請書--供有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pdf檔案)--國外用或在台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pdf檔案)
普通護照申請書填寫範例--年滿14歲者(已領身分證)範例((pdf檔案)--未年滿14歲者(未領身分證)範例(pdf檔案)--委任他人代辦範例(pdf檔案)
辦理護照之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要求須知
- 最近6個月內拍攝。(請注意照片不可與身分證等證件相同,除非該證件為6個月內辦理。)
- 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人像自頭頂至下巴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頭部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
- 相片為中性的色彩,無墨跡或摺痕。(切勿在照片背後書寫姓名或使用迴紋針夾照片)
- 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閉合不露齒,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 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
- 相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 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相片需清晰、鮮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
- 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三佰萬像素(pixels)功能且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
- 配戴眼鏡:(A)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B)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 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 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如不清楚照片規格請參考外交部照片範例
身分證、戶口名簿、軍人補給證、退伍令注意事項
- 身分證有嚴重破損時換領新證後方可辦理護照,閣下之身分證正本需保存於本公司到下件時
- 國軍及三軍總醫院人員另備軍職人員身份証(軍人補給證)正反影本正本
- 14歲以上須備身分証(証上需註明出生地),未滿20歲者須附監護人(父/母)身份証正本及出國同意簽名在表格上
- 14歲以下須備戶囗名簿正本 或 半年內戶藉謄本正本,每位申請人各一份,例:哥哥弟弟同時申請要兩份
- 父母離婚者需附離婚書正本以便核對監護權,父歿者戶口名簿上要顯示,如監護權不明確者必須親自辦理
- 曾改名字者請附上最新的戶藉謄本正本戶口名簿上必須要顯示改名記錄
- 已退伍者須備退伍令正本,遺失退伍令者仍需申領退伍令副本,37歲以上或有舊護照者免附退伍令
- 軍人需上級首長核準印章蓋於護照申請書上
彩色近照注意事項
- 三個月內拍攝相片背景完全純白色2吋三張護照專用照片(色彩底色不接受)
- 脫帽 完整 無污 無摺痕 無蓋印 無釘孔之証件專用照片
- 勿著軍警制服、學士袍 (帽 / 手執證書)、勿戴墨鏡、露肩衣服勿用生活照切割改造、電腦合成相片或投幣式自助快照
- 切勿用人像頭部高度少於3.2及大於3.6公分(cm)的不標準規格相片 如外交部護照照片範例
- 切勿用與舊護照及身份証上同款相片,除該証件為最近三個月補發
- 頭部或頭髮的任何部分皆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
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鏡, 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
(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辦理護照其他注意事項
- 仍有效之舊護照正本須繳回
-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 自9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 護照效期成人為10年、16歲以下為5年、16歲以上未服兵役或遺失證補領者只有3年
- 護照必須有6個月或以上有效期方可使用出國(港澳大陸除外),本公司只提供送件服務,不代表代辦之護照能保証順利出國,
如因旅客欠稅、政治原因等
個人因素而被禁離境,責任自負。
- 護照申請表格可至此自行下載※下載的表格必須是彩色列印方可使用※
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
- 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領取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後即可申辦護照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三年為限,再度遺失其效期將改為三年以下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 僅得於報案四十八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不得申請撤案,已申報遺失之護照, 如已經主管機關通報國內外,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照不得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 役男出國前必須逕向區公所兵役課報備..詳情,每次出國均須辦理,替代役役男須付替代役憑証,網路申辦
- 男出國前必須逕向區公所兵役課報備,每次出國均須辦理,替代役役男須付替代役憑証
需出國報備之役男定義是指年滿十八歲之次年一月一日 ( 年滿十九歲當年一月一日 ) 起,
至年滿36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 ( 以民國91年為例,51-72年
次出生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 )。接近役齡」是指年滿十五歲之次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
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因未屆役齡,不需申請許可(以民國91年為例,73年次出生者,
91/12/31以前出國不受限制)。除了剛進入役齡(19歲)男子外,要蓋役男出國備查章可以選
擇在台北、台中、高雄及花蓮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地點及查詢電話:臺北市廣州街15號 (02) 2389-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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